第一條 為范例建設工程品質擔保金拾掇,落實工程在欠缺 職責期內的維修職責,左證《中華人民共和國建造法》《建設工程品質拾掇規律》《國務院辦公廳對于辦理范例工程建設界限擔保金的告知》和《基本建設財務拾掇規律》等關聯劃定,制訂本想法.
第二條 本想法所稱建設工程品質擔保金(以下簡稱擔保金)是指發包人與承包人在建設工程承包契約中商定,從支吾的工程款中預留,用以擔保承包人在欠缺職責期內對建設工程出列的欠缺進行維修的資本.
第三條 發包人理當在投標文件中明白擔保金預留、返還等正文,并與承包人在契約條目中對觸及擔保金的下層事情進行商定:
第四條 欠缺職責期內,進行國庫集結支出的當局投資項目,擔保金的拾掇應按國庫集結支出的相關劃定推廣.其它當局投資項目,擔保金不妨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
第五條 推廣銀行保函規制,承包人不妨銀行保函替代預留擔保金.
第六條 在工程項目完工前,已然交納守約擔保金的,發包人不得同時預留工程品質擔保金.
第七條 發包人應尊從契約商定方法預留擔保金,擔保金總預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價款收盤總額的3%.契約商定由承包人以銀行保函替代預留擔保金的,保函金額不得高于工程價款收盤總額的3%.
第八條 欠缺職責期從工程經過完工驗收之日起計.鑒于承包人起因引起工程沒法按劃定限期進行完工驗收的,欠缺職責期從現實經過完工驗收之日起計.鑒于發包人起因引起工程沒法按劃定限期進行完工驗收的,在承包人提交完工驗收講演90平明,工程自動進來欠缺 職責期.
第九條欠缺職責期內,由承包人起因變成的欠缺,承包人應負責維修,并承擔堅貞及維修學費.如承包人不維修也不承擔學費,發包人可按契約商定從擔保金或銀行保函中扣除,學費勝過擔保金額的,發包人可按契約商定向承包人進行索賠.承包人維修并承擔相對學費后,不免去對工程的虧損賠償 職責.
第十條 欠缺職責期內,承包人盡心引伸契約商定的職責,到期后,承包人向發包人申請返還擔保金.
第十一條 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擔保金申請后,應于14天內會同承包人尊從契約商定的正文進行核準.如無反對,發包人理當尊從商定將擔保金返還給承包人.對返還 限期沒有商定抑或商定不明白的,發包人理當在核準后14天內將擔保金返還承包人,過期未返還的,依法承擔違約職責.發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還擔保金申請后14天內不予回復,經催告后14天內仍不予回復,視同認可承包人的返還擔保金申請.
第十二條 發包人和承包人對擔保金預留、返還與工程維修品質、學費有爭議的,按承包契約商定的爭議和糾葛處置步調辦理.
第十三條 建設工程進行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單元與分包單元相關擔保金的權力與職責的商定,參照本想法對于發包人與承包人相對權力與職責的商定推廣.
第十四條 本想法由住房城鄉建設部、財政部負責詮釋. 第十五條 本想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設工程品質擔保金拾掇想法》(建質[2016]295號)同時廢除.